劳斯莱斯车主一案中,是否有人造假?深圳车位到底应该归谁?据媒体报道,劳斯莱斯车主说占用车位是因为其有车位产权证,然而“书记夫人”说这车位是自己买的。那么,这个车位纠纷案中谁有法律依据?谁又在说谎?在深圳,车位到底应归谁?
如果媒体报道属实的话(即车主真的为劳斯莱斯的话),可以做如下基本判断:一是劳斯莱斯车主在说假话;二是其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资产。“书记夫人”不但赔了老公,还落了个“里外不是人”的下场。
在今天的深圳,车位是没有颁发产权证的。因此,劳斯莱斯车主说自己拥有车位产权证是明显不符合事实的,劳斯莱斯车主是在说假话。
Q1: 那么深圳车位的归属应当如何判断?
有的律师讲,车位归属要看车位是否计入容积率;有的律师讲,车位归属要看车位的投资人是谁......但是,微众律师认为:这些观点是片面的。那么,深圳车位归属在法律上如何判断?深圳车位的归属是根据三部法律法规,按照三种情形确定的。
第一部《民法典》之物权编。对应第一种车位情形:规划中设计了的车位。也就是说,该这种车位在规划时就设计为车位。结论:车位。该种车位归开发商。
第二部是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。对应第二种车位情形:在小区公共用地上改建而成的车位。比如将小区绿地改建成车位。结论:这种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。
第三部是《深圳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。对应第三种情形:人防设施兼作为停车场。这种情况比较复杂,人防设施使用权是按照“谁投资谁收益”的原则确定的。实践中一般是归开发商,当然需要一定的法律处理。
Q2: 那么车位归属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呢?
答案也是很清晰的。在实践中,判断车位归属有明确具体的标准,这个标准就是房屋规划设计平面图。规划设计图中标明为车位的,是属于第一种情形车位(归开发商);规划设计平面图中注明的人防设施是属于第三种情形的车位(一般归开发商);规划设计平面图中没有标注为车位但实践中改建为车位的,就是第二种情形(归业主)。
如果“书记夫人”是根据买卖合同取得开发商的停车位使用权的,有权对车位的使用权进行处分,包括排除他人的妨碍。劳斯莱斯车主占用人停车位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