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签字,能否主张无效,要求解除合同?
案例:2022年2月,A经纪公司与蔡某签订经纪人协议,约定A公司担任蔡某的经纪人,管理蔡某的演艺事务。签订合同时,A经纪公司在甲方处并未填上本方的公司主体信息,而是留了空白。蔡某在乙方处签上名字及按了手印。后蔡某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,提出的理由是签订合同时甲方处是留白的,自己原本是要跟与个人签经纪人合同,与A经纪公司签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因此主张解除合同。
实践中,存在很多的事例,为了追求便捷,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先签订空白合同,然后后续再在合同补上。但这样的操作存在很大的风险。实务中,法院在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,通常会认定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是表明其已知晓合同内容,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空白条款的权利,因此多数会判定合同有效及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。
上述案例蔡某的主张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。对此,也是提醒大家,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审核合同内容,切忌签订空白合同,置自身于法律风险之中,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(作者:陈见槟,服务单位:福田区统一战线工作部门、罗湖区统一战线工作部、罗湖区建设工程与住房保障中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