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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众法言 |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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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6233 更新时间:2022年09月30日11:28:55 打印此页 关闭

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?

案例:


X公司由郭某、徐某、屈某、江某、张某、王某、向某7名股东于2012年11月15日认缴出资设立。2012年11月15日,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,江某为公司监事,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。2014年4月18日,公司进行股东和股份调整后,公司由6名股东构成,郭某占股33%、其他股东魏某占股17%、徐某占股9.25%、屈某占股22.25%、江某占股9.25%、张某占股9.25%。同日,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郭某为公司执行董事、江某为监事。郭某从2014年11月18日选任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后,公司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,在X公司的工商档案中,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在仍然是屈某,监事为江某。由此发生诉争,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。X公司抗辩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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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呢?


第一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,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:(一)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;(二)兑付国债、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;(三)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;(四)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。

第二,由于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,不具有支配性,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,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,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,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

第三,变更公司登记的请求权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,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

所以,即使郭某选任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,公司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事宜已经超过三年,公司仍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在这种情况下,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,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。故本案法院不予支持X公司的抗辩主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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